蒋春宁律师 2005年7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于2009年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于2012年取得(CPDA)国家注册投资项目分析师资格,资格证号:CGCCC01711Z13010672005年9月至2009年10月 山东平度市人民法院 书记员2010年3月至2014年6月 山东照岳律师事务所 律师2014年7月至今 山东国弘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担任多家台资企业、国内企业、金融机构的法律顾问,为山东省青岛市建国以来最大的聂某涉黑案主要成员进行刑事辩护。2012年10月《利用信用卡犯罪的几个问题研究》发表于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新时期政法工作理论创新与实践》论文集。在2012年度山东律师优秀论文评选中获三等奖。主要业绩:执业以来主办或参与办理刑事、民商事案件数百起,其中全国和地方有影响力案件数十起;2011年 参与辩护青岛市近年来最大的26人集团贩卖运输毒品案,为主要成员张某成功辩护;2011年 参与辩护某国土资源局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案,并取得良好效果;2011年 参与辩护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为被告人田某成功辩护;2012年 参与办理青岛地区某县级市近年来最大的非法经营案,并找到案件突破口,为被告人李某成功辩护并最终取得缓刑的判决结果;2012年 参与办理孙某故意伤害一案,为被告人孙某成功辩护并最终取得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结果;2012年 为网上追逃12年的抢劫杀人主犯被告人宁某成功辩护,并最终取得无期徒刑的判决结果;2012年 中央一台、新闻频道现场直播为山东省青岛市建国以来最大的聂某涉黑案主要成员进行刑事辩护,并取得良好效果;2012年 参与办理为中国驰名商标“三环”锁具进行驰名商标市场侵权保护,为“三环锁”挽回经济损失数百万;2012年 受聘为瑞典MT.FORM 集团公司在中国区担任常年首席法律顾问;2012年 受聘为青岛润东电梯有限公司担任常年法律顾问;2013年 受聘为台湾上豊集团公司在大陆区担任常年首席法律顾问;2014年 为中国进出口交易会(广交会)青岛团600余家企业提供法律保障,也是本次广交会青岛市商务局选定的唯一律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2015年受聘为山东省著名橡胶、轮胎进出口企业—青岛瑞博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担任常年首席法律顾问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公司法务、涉台法务 主要业绩担任多家台资企业、国内企业、金融机构的法律顾问 为山东省青岛市建国以来最大的聂某涉黑案主要成员进行刑事辩护宁某抢劫杀人案王某组织、强迫卖淫案蓝某贩卖毒品案任某集团诈骗案刘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莱阳市监察委办理的首起王某职务侵占案等上百起刑事案件,大部分案件在最终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学术专著2012年10月《利用信用卡犯罪的几个问题研究》发表于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新时期政法工作理论创新与实践》论文集 个人荣誉在2012年度山东律师优秀论文评选中获三等奖
业务专长
合同纠纷
一、诉讼和仲裁业务 1、代位权、撤销权纠纷 2、买卖合同纠纷 3、租赁合同纠纷 4、借款合同纠纷 5、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 6、承揽合同纠纷 7、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8、运输合同纠纷 9、技术合同(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纠纷 10、仓储合同纠纷 11、委托合同纠纷 12、行纪合同纠纷 13、赠予合同纠纷 14、保险合同纠纷 15、其他无名合同纠纷(如合作合同纠纷,合伙合同纠纷等)二、非诉讼类法律事务 1、提供各类合同法律咨询,把控合同交易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2、参与企业对外重大合同签订前的谈判工作,草拟、审查、修改合同; 3、帮助企业建立相关合同管理制度; 4、制作各类格式合同文本。债权债务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债务从会计意义看,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承担并预期会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债权人债权人也就是通常叫的债主,债主是指借出钱财收取利息的人即放债的人,是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是特定的,只有该特定的权利主体才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行约定的义务。负有履行义务的人如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司法机构强制其履行。如果债权人由于对方不履行义务而遭受到经济上的损失,有权要求赔偿。债权人还享有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为第三人的权利,其后果由债务人承担的权利;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有碍于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享有的请求撤销这一行为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国家。债务人债的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债务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出现时也可以具备债务人的资格。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强制执行是指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折抵债务,如果债务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就会暂不执行,一旦发现债务人有可执行的财产,法院就会执行。如果债务人阻挠执行,法院可以对他采取强制措施。刑事辩护
一、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1、会见犯罪嫌疑人;2、了解涉嫌罪名和有关案件的情况;3、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4、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5、代理申诉和控告。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2、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3、调查和收集案件的有关证件;4、提出辩护意见、代理意见或申诉意见;5、向人民检察院反映意见。 三、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2、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3、调查和收集证据;4、出庭准备;5、参加法庭调查;6、参加法庭辩论;7、休庭后工作。 四、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1、了解研究一审判决情况;2、协助被告人或代其书写上诉状;3、阅卷、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4、与被告人会见和通信;5、发现收集新的证据;6、出庭准备;7、参加法庭调查;8、参加法庭辩论;9、二审案件不开庭的,向法院提交新的证据和书面代理意见。 五、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六、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1、担任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2、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七、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1、担任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2、担任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八、在死刑复核、审判监督、执行阶段代理当事人提出申诉意见。专业专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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